擔任警察兩個多月的林姓男子,因報考前一天生效的「警察人員人事條例」考公職資格 前科,修正規定曾犯賭博罪被判刑不得任警察,任用資格被撤銷;林主張信任考試簡章,無法接受一日之差,考訓付諸流水,打官司爭權益。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,「應考」和「服公職」是兩種不同公權利,林男獲及格證書,信賴考試簡章利益已受保護;新竹市警察局撤銷他的任用資格,是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,依法行政,沒有裁量空間,判林敗訴。 林男說,會上訴最高行政法院,他快四十歲了,想考公職是想讓父母親安心。考公職資格 前科明年他打算報考監所管理員,希望法令不會再修改。他很不滿新竹市政府把他的解職令公布在網路上,害他求職困難。 林男在二○○六年參加警察特考落榜,補習後隔年七月十四日捲土重來參加行政警察人員特考,錄取後,經十一個月的教育訓練、一個月的實務訓練後,獲得及格證書,被派到新竹市警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服務。 他擔任警職兩個多月後,竹市警局發現他一九九四年時,因在經營的小說出租店擺設六台賭博性電玩,被依常業賭博罪判刑四個月、得易科罰金確定;依據林應考前一天生效的「警察人員人事條例」修正規定,撤銷他的任用資格。 林男不服氣提起行政訴訟,強調相信考試簡章全心投入應考、完成受訓,警局不能以他取得應考資格後修正的法律,「溯及既往」撤銷他的任用資格,且相關條例的修正規定限制他擔任公職的權益,已經違憲。銓敘部就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的適用作出函釋指出,已報名但尚未考試者,適用新法;已通過考試還未訓練、正接受教育或實務訓練者,適用舊法。 法官認為,林男把考試、任用混為一談,且參酌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草案,任用警察後發現有不得任用的情形者,應予撤銷,竹市警局只能依法撤銷林的任用資格。 竹市警察局人事室主任劉安杰表示,林男擔任警察期間表現良好,但警局在他報到後進行查核發現他有前科,才依法撤銷任用。
目前公務人員的薪資,在台灣以往經濟好的時代,是個雖不值錢,但卻牢固也摔不破的鐵飯碗,但隨著經濟景氣愈來愈低迷,外加物價上漲使得薪資已經入不敷出時,公務人員的薪資儼然已升值成「鑽石碗」,除了牢固外,更重要的是價值不斐,無須擔心公司有無獲利問題,以近2年來比較,公務人員的勞動報酬不只包含薪資、還有退休金、保險和福利等,約是民間平均值的三倍,且公務人員所領的年終獎金約在1.5~2.5個月,並享有優惠存款利率的優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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